第11條國內安全調查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二、國內安全情勢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三、國內財經安全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四、國內社會安全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五、其他有關國內安全調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