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國家安全維護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內亂、外患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二、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三、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四、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五、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六、國家安全維護工作手冊之編修與資料之建檔及管理。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