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經濟犯罪防制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二、重大經濟犯罪預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三、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偵辦之指導及審核。四、追緝外逃重大罪犯之綜合業務。五、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綜合業務。六、與國內及境外共同打擊經濟犯罪之情資交換、協調聯繫、案件合作偵辦。七、經濟犯罪防制工作年報、工作手冊之編修與資料之建檔及管理。八、其他有關經濟犯罪防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