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機密文書之收發、陳轉及處理。二、印信典守。三、國會聯絡工作。四、施政計畫之彙整、管制及考核。五、重要會議之籌劃及議事之處理。六、緊急重大事件相關資料之接收、通報與辦公以外時間電話轉接及受理檢舉。七、外勤單位整體業務績效之考核。八、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