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公共事務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本局業務、工作成果、預防犯罪之宣導。二、民眾陳情、檢舉案件之處理。三、各界人士參觀本局之安排、聯繫及接待。四、新聞媒體之聯繫及新聞之發布。五、與本局相關新聞及輿情之蒐集、處理。六、民眾申請提供本局政府資訊之受理及主動公開閱覽。七、其他有關公共事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