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技藝教育之規劃、審查及評鑑等事項,應成立國民中學技藝教育推動小組。前項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教育局(處)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校長、主任與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