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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國民中學得於三年級彈性調整領域學習節數及彈性學習節數開設技藝教育課程,並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參與規劃技藝教育課程之相關事宜。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開設之職群,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職群,採專班上課者,其合作單位並應具備與該職群相關之群科或職種。
國民中學及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之教師或該行業實務專家擔任教學,並優先進用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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