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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導師、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諮詢學生及家長之意願後,填具技藝教育學生推薦表送輔導處(室)彙整,提交遴輔會遴選適合參加技藝教育學生。
前項推薦及遴選,應依學生生涯檔案紀錄,並考量相關領域成績與特殊表現、性向測驗與職業興趣測驗及輔導紀錄或職群試探評量結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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