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及衛生;學生在校外上課時,應指派導師或隨班輔導教師配合合作單位之教師或專家注意導護。國民中學以合作式辦理技藝教育且採抽離式上課者,陪同學生至合作單位之教師,應酌減其授課時數;其減授之時數,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