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24條 法規: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4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者,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薪資、考核及晉薪,不受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由非營利法人擬訂,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