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下列事項:一、前學年度工作報告、前學年度預、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當學年度工作計畫及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之審查。
二、每學期至少到園檢查一次。
但非營利幼兒園前一學年度接受第三款績效考評達九十分以上者,到園檢查得每學年辦理一次,並併同該學年度之績效考評辦理。
三、每學年度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績效考評。
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公告非營利幼兒園財務資訊於資訊網站;公告內容如下:一、前學年度經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
二、資產負債表或平衡表。
三、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
四、當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表。
五、其他經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
前項公告之內容,應包括各款報表必要之附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