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依本辦法、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且不得重複請領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就讀幼兒園之補助或育兒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