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及方式計算;其收費,應以辦理年限之總營運成本,除以辦理年限之月份數,再除以行政契約所載之約定招收總人數,計算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前項營運成本,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及土地、建築物、設施與設備之租金等。但無償提供之土地、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不得計入營運成本。前項人事費,得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提撥全園專任人員月薪總額之百分之十;並應專戶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