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非營利幼兒園之辦理年限為四學年。但因行政契約期程無法銜接學年度者,得延長行政契約至屆滿之當學年度結束止。第十條及前條第二項之行政契約,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履約標的。二、締約主體及其權利義務;屬委託辦理者,應包括委託單位應協助事項、提供之資源或經費。三、辦理年限。四、履約管理事項及履約保證金。五、績效考評項目。六、行政契約變更、續辦、終止或解除及其損害賠償。七、行政契約終止時服務對象之安置。八、違反行政契約或爭議之處理。九、行政契約消滅之處理。十、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