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配置,除依本法第十六條與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有關私立幼兒園之規定辦理外,幼兒人數六十一人以上者,得視需求增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或社會工作人員及清潔人員若干人。前項人員之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