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前條委託辦理案,應分別依下列程序締結行政契約:一、地方機關委託辦理者,依下列規定提審議會甄選,並經各該委託單位核准後,與非營利法人締結行政契約:(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二)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委託辦理者,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二、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經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審議會甄選,並經各該委託單位核准後,與非營利法人締結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