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機關、中央機關(構)及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委託單位)認有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必要時,應先擬訂委託辦理計畫,並分別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地方機關委託辦理者,依下列規定提審議會審議後,由各該委託單位公告:(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二)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委託辦理者,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
二、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經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後,由各該委託單位公告。
前項委託辦理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非營利幼兒園地點規劃、社區資源評估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所需土地、建築物及設施、設備之取得方式。
三、需求說明書及行政契約書草案。
前項第二款土地、建築物之取得方式如下:一、地方機關經管之地方公有土地、建築物,應以無償方式提供。
二、非屬前款之土地、建築物,得協調其他機關(構)、學校就其經管之土地、建築物,以依法租用或其他方式提供。
第二項第三款需求說明書,應記載委託辦理案名稱、依據、目標、辦理方式、委託事項、委託期程、設置地點、招收幼兒人數、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規定、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提供之土地、建物或設施、設備、受委託辦理者之資格、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委託單位依第一項公告委託辦理計畫時,應一併公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甄選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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