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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得設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其任務如下:一、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計畫之審議。
二、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甄選。
三、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薪資支給、考核及晉薪規定之審議。
四、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以外之代收或代辦費用項目及數額之審議。
五、非營利幼兒園違反規定終止契約或停止辦理之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前條第二款第一目地方機關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及前條第二款第二目非營利法人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設審議會;其任務如下:一、非營利教保服務政策及其發展策略之諮詢。
二、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計畫之審議。
三、委託或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甄選。
四、營運成本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之非營利幼兒園收費基準之審議。
五、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薪資支給、考核及晉薪規定之審議。
六、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以外之代收或代辦費用項目及數額之審議。
七、非營利幼兒園違反規定終止契約或停止辦理之審議。
八、其他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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