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非營利性質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指下列法人:(一)學校財團法人。
(二)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
(三)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育或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二、非營利幼兒園:指協助家庭育兒與家長安心就業、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需要協助幼兒優先教保服務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之私立幼兒園:(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機關)、中央政府機關(構)(以下簡稱中央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國立學校)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非營利法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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