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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本辦法施行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公有土地、建物或設施、設備,已出租或委託辦理幼兒園者,其契約屆滿後,應依本辦法規定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自行辦理公立幼兒園。
但設立以該機關或學校員工之子女為收托對象之私立幼兒園,不在此限。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鄉(鎮、市)公所所屬公有土地、建物或設施、設備,已出租或委託辦理幼兒園者,於契約屆滿後,應依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自行辦理公立幼兒園,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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