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非營利幼兒園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採按月、按季或按學期向家長收費;其差額由政府協助支付: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繳費用。
二、前款以外家庭子女:不得少於每月應繳交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但情形特殊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調降比率。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非營利幼兒園已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其營運成本採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方式者,得繼續依原規定辦理;修正施行後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不得採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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