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者,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薪資、考核及晉薪,不受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由非營利幼兒園擬訂,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經審議會審議後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