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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績效考評,應組成考評小組。
考評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教保服務人員、會計與教保學者專家及各機關(構)、學校代表聘(派)兼之,其中審議會委員代表至少一人。
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考評小組委員講習,說明非營利幼兒園相關機制、考評小組之任務及考評方式。
委託單位得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之。
考評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考評任務完成為止。
考評小組委員考評時,準用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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