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至非營利幼兒園檢查及輔導;經檢查、輔導,發現其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規或契約規定者,應依相關法規裁處、令其限期改善,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單位依契約之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訪視非營利幼兒園;發現其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規或契約規定者,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