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績效考評,其考評項目如下:一、招收幼兒情形。二、收托需要協助幼兒情形。三、家長滿意情形。四、行政契約之履約情形。五、到園檢查結果。六、會計查核簽證情形。前項第三款家長滿意情形,以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各園幼兒家長問卷調查之結果定之。第一項績效考評之總分為一百分;考評指標、家長滿意度調查問卷、到園檢查表及考評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考評六個月前公告。績效考評結果與年終考核為甲等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