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2條 法規: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條 本規則所稱環境工程技師(以下簡稱環工技師),指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方式執業之環境工程科技師。本規則所稱簽證,指環工技師依本規則於環境保護法律規定應簽證之查核文件執行查核後,根據查核結果製作工作底稿、簽證報告及簽證紀錄,並於該查核文件、工作底稿及簽證報告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本條定義的名詞 環境工程技師 簽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