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工作底稿之編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列明每一事實或數據之來源、取得日期及其計算經過。
二、載明查核工作採用之方法、查核經過及完成日期,並附簽證技師現場實地查核照片。
三、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據,應註明出處。
四、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
環工技師於製作工作底稿時,應查核相關資料確實及符合規定,於首頁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並於工作底稿兩頁間加蓋騎縫印章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其頁次為連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