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環工技師應依據查核結果,依下列方式之一,於簽證報告中表示意見,並應記明所表示意見之理由:一、無保留意見。
二、保留意見。
三、否定意見。
四、無法表示意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