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環工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保存五年。
前項工作底稿,委託人得要求閱覽、抄錄或影印,環工技師不得拒絕。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