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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環工技師於簽證報告所表示之意見、所載之事實及數據,均應提供確實證據;該證據資料,並應彙訂於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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