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條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指該財物或勞務於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本契約之機關均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 共同供應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