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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適用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一、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者,為參與協議之各機關。
二、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等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指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及本契約內約定之適用機關。
三、由本法主管機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中央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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