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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契約應明定訂約廠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可歸責於訂約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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