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8條 法規: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8條 原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應編造移接清冊,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