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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臺灣省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一、公用財產:(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學校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事業用財產:省營事業機構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
但省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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