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原為臺灣省議會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及不動產以外之省有財產,臺灣省諮議會應編造移接清冊,分別囑託登記機關或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