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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原為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學校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原管理機關、學校應編造移接清冊,檢附原取得權利證明文件、權利書狀及租賃契約書,移交業務接管機關、學校,由該機關、學校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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