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5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5條 執行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一、受理申請。二、會勘。三、審查。四、計價。五、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六、層報財政部核定。七、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