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3條 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交換之國有土地,如須先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同意書,應先預估土地產價收取保證金,俟完成交換後無息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