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1條 執行機關審查前條申請交換案件,有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註銷其申請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