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82條 法規: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82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之一或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