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21條 法規: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1條 物流中心貨物之重整及簡單加工,如有損耗,得經海關查明屬實後,准予核銷。產生之廢料,如需進口,其屬保稅或未稅者,有利用價值部分,應依法徵免稅捐後進口,無利用價值部分,由海關派員會同監視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