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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物流中心之監管海關得派遣關員定期或不定期前往中心查核。
物流中心為海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與通關作業需要,應無償提供海關驗貨場地、辦公處所、必要之機具及人力。
物流中心貨物以整櫃存儲者,應提供裝櫃明細表供海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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