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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物流中心每年至少應定期自行盤點乙次,其有盤虧者,應自行補報,經依法徵免稅捐後銷案;其有盤盈者,應補報申請書表,經海關核明後登錄帳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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