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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物流中心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期間保稅貨物進儲或廢止其登記:一、違反第四條規定進儲貨物。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
三、未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進儲。
四、未依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五、違反第十五條實施自主管理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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