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23-1條 法規: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3-1條 物流中心之保稅貨物,運往課稅區參加展覽者,應經海關核准並提供稅款擔保後登錄電腦帳冊。運回時,應登錄電腦銷案。前項貨物,應於三個月內運回。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次,但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