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申訴之提起,以申訴會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申訴人誤向申訴會以外之機關提出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視為提起之日。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申訴會,並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