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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主辦機關。
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具相關文件向申訴會陳述意見。
主辦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向申訴會陳述意見者,申訴會得予函催或逕為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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