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異議人對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逾第五條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應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法主管機關所設促參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申訴會)提出申訴。前項申訴會為處理申訴案件,應聘請具有法律或促參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