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一、申訴逾越法定期間者。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三、對於已經審議判斷或已經撤回之申訴事件復為同一之申訴者。四、主辦機關自行依申訴人之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者。五、申訴人不適格者。六、非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者。七、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者。